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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蘭縣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

補助項目

室外公共區域優先改善,並可搭配室內機能更新,雙管齊下強化居住機能。

老宅修繕補助項目示意:增設電梯、屋頂防水、外觀整修與室內安全改善

補助原則

送件前請先對照住宅型態,確認資格與可申請項目。

各單項政府補助原則上最高為核定修繕費用之 65%,且不得超過各項補助額度上限。補助金額並非固定給付,仍須依實際工程內容、數量及審查結果核定。

兩類皆可申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與詳細評估補助;正式核定金額仍依審查結果為準。

兩大類快速比較

先判斷您的房子屬於透天或公寓,再往下查看詳細補助項目。

比較項目透天住宅公寓大廈
屋齡完工 30 年以上完工 30 年以上
樓層合法 1 至 6 層合法 4 至 6 層(不含地下層)
住宅使用全棟作住宅使用住宅樓地板面積及住宅戶數均達 1/2 以上
身分條件一般戶可申請;特定身分者得提高室內補助全棟至少 1 名設籍成員符合特定身分,始得申請共用部分補助
室內修繕前提須搭配至少 1 項室外修繕共用部分須申請 3 項以上,或符合既有相同工程條件
室內補助上限一般戶 20 萬元;特定身分 30 萬元/戶一般戶 20 萬元;特定身分 30 萬元/戶
作業費用符合項目者可另核給 1 萬或 5 萬元/棟

六層以下透天住宅

適用完工 30 年以上、合法 1 至 6 層、全棟作住宅使用之透天住宅。一般戶即可申請;符合特定身分者可提高室內補助額度。

適用資格與基本審查標準

  • 完工日期須達 30 年以上
  • 合法建築物樓層數為 1 至 6 層
  • 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為自然人,不得為法人
  • 必須全棟作住宅使用

提高室內補助身分(3 擇 1;無則免填)

  • 年滿 65 歲以上之長者
  •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
  • 屬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以上,且符合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對象者

耐震評估補助

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耐震能力詳細評估

室外修繕項目

項目 1

建築物立面修繕

1~2 層:100 萬元/棟;3~4 層:200 萬元/棟;5~6 層:300 萬元/棟

外牆磁磚剝落、飾材修繕等

項目 2

屋頂防水及隔熱工程

最高 20 萬元/棟

屋頂漏水、防水層與隔熱改善

項目 3

外掛式空調及外部管線安全改善

最高 5 萬元/棟

外掛式空調及外部管線之安全改善工程

項目 4

增設或改善室外無障礙設施

最高 5 萬元/棟

扶手、坡道、高低差等室外無障礙改善

住宅室內部分修繕

  • 應配合申請前述室外修繕任 1 項,始得申請室內修繕
  • 居家安全及無障礙改善:扶手、高低差改善、門扇調整、地面防滑及防墜等
  • 管線更新:給排水、電氣及燃氣管線
  • 必要室內裝修:配合上述改善工程所需之必要範圍

補助額度:一般戶最高 20 萬元/戶;符合提高補助身分者最高 30 萬元/戶

申請意願及同意權門檻

  • 產權單一者:由所有權人提出申請
  • 產權共有者:由共有人推派代表 1 人提出申請
  • 全體建築物所有權人均應填寫委託書,並親自簽名或蓋章
  • 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修繕意願證明文件

申請前快速自我檢核

僅供初步判斷,不能取代正式文件審查。

  • 完工已達 30 年以上
  • 合法樓層為 1 至 6 層
  • 所有權人均為自然人
  • 全棟均作住宅使用
  • 申請室內修繕時,已搭配至少 1 項室外修繕
  • 共有產權已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委託及修繕同意

四層至六層公寓

適用完工 30 年以上、合法 4 至 6 層(不含地下層)公寓。住宅樓地板面積及戶數均須達 1/2 以上,且全棟至少 1 名設籍成員符合特定身分,始得申請共用部分補助。

適用資格與基本審查標準

  • 完工日期須達 30 年以上
  • 合法建築物樓層數為 4、5 或 6 層,不含地下層
  • 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為自然人,不得為法人
  • 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地板面積 1/2 以上
  • 住宅使用戶數應達全體戶數 1/2 以上

申請範圍內全棟至少須有 1 名設籍之戶籍成員符合下列任一資格,始得申請共用部分補助

  • 年滿 65 歲以上之長者
  •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
  • 屬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以上,且符合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對象者

耐震評估補助

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耐震能力詳細評估

共有部分(公共空間)修繕項目

項目 1

增設昇降設備(電梯)

最高 400 萬元/棟

公寓增設電梯或昇降設備

項目 2

樓梯間修繕

最高 40 萬元/棟

樓梯間結構、鋪面與安全改善

項目 3

公共管線更新工程

最高 50 萬元/棟

給排水、電氣等公共管線改善

項目 4

老舊招牌、違規物及違建拆除工程

最高 40 萬元/棟

老舊招牌、違規物及違建拆除

項目 5

建築物立面修繕

最高 300 萬元/棟

外牆磁磚剝落、飾材修繕等

項目 6

屋頂防水及隔熱工程

最高 50 萬元/棟

屋頂漏水、防水層與隔熱改善

項目 7

外掛式空調及外部管線安全改善

最高 40 萬元/棟

外掛式空調及外部管線之安全改善工程

項目 8

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

最高 40 萬元/棟

扶手、坡道、防滑等無障礙改善

公寓專有部分(室內)修繕

  • 該棟公寓須同時或先前已申請共用部分修繕補助 3 項以上;或已依其他法令申請 3 項相同工程且施工中,始得申請專有部分補助
  • 居家安全與無障礙改善
  • 給排水/電氣/燃氣管線更新
  • 配合所需之必要室內裝修

補助額度:一般戶最高 20 萬元/戶;符合提高補助身分者最高 30 萬元/戶

額外核給作業費用

公寓類可累計核給;透天住宅類無此項費用。

共用部分修繕委託專業者提案作業費

1 萬元/棟

增設昇降設備作業費

5 萬元/棟

建築物立面修繕作業費

5 萬元/棟

申請意願及同意權門檻

  • 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提出:須檢附管理組織報備證明,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檢附含補助相關決議之會議紀錄
  • 無管委會時:由全體所有權人推派代表提出,全體所有權人簽名或蓋章填寫選定代表人同意書
  • 每戶均須檢附 1 份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

申請前快速自我檢核

僅供初步判斷,不能取代正式文件審查。

  • 完工已達 30 年以上
  • 合法樓層為 4 至 6 層(不含地下層)
  • 所有權人均為自然人
  • 住宅樓地板面積及住宅戶數均達 1/2 以上
  • 全棟至少 1 名設籍成員符合長者、長照或低/中低收入戶資格
  • 申請室內修繕時,共用部分已符合 3 項以上工程條件
  • 已依申請主體備妥會議決議或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文件

補助範例說明

以宜蘭常見的 3 層樓透天厝為例,若申請修繕外牆立面、屋頂防水及隔熱、增設無障礙設施等項目,室外部分最高可補助約 225 萬元;住宅室內居家安全、管線及無障礙設備修繕,每戶最高補助 20 萬元,高齡者或弱勢戶更可加碼至 30 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