宜蘭縣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
補助項目
室外公共區域優先改善,並可搭配室內機能更新,雙管齊下強化居住機能。

補助原則
送件前請先對照住宅型態,確認資格與可申請項目。
各單項政府補助原則上最高為核定修繕費用之 65%,且不得超過各項補助額度上限。補助金額並非固定給付,仍須依實際工程內容、數量及審查結果核定。
兩類皆可申請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與詳細評估補助;正式核定金額仍依審查結果為準。
兩大類快速比較
先判斷您的房子屬於透天或公寓,再往下查看詳細補助項目。
合法 1~6 層
六層以下透天住宅
適用完工 30 年以上、合法 1 至 6 層、全棟作住宅使用之透天住宅。一般戶即可申請;符合特定身分者可提高室內補助額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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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法 4~6 層
四層至六層公寓
適用完工 30 年以上、合法 4 至 6 層(不含地下層)公寓。住宅樓地板面積及戶數均須達 1/2 以上,且全棟至少 1 名設籍成員符合特定身分,始得申請共用部分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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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比較項目 | 透天住宅 | 公寓大廈 |
|---|---|---|
| 屋齡 | 完工 30 年以上 | 完工 30 年以上 |
| 樓層 | 合法 1 至 6 層 | 合法 4 至 6 層(不含地下層) |
| 住宅使用 | 全棟作住宅使用 | 住宅樓地板面積及住宅戶數均達 1/2 以上 |
| 身分條件 | 一般戶可申請;特定身分者得提高室內補助 | 全棟至少 1 名設籍成員符合特定身分,始得申請共用部分補助 |
| 室內修繕前提 | 須搭配至少 1 項室外修繕 | 共用部分須申請 3 項以上,或符合既有相同工程條件 |
| 室內補助上限 | 一般戶 20 萬元;特定身分 30 萬元/戶 | 一般戶 20 萬元;特定身分 30 萬元/戶 |
| 作業費用 | 無 | 符合項目者可另核給 1 萬或 5 萬元/棟 |
六層以下透天住宅
適用完工 30 年以上、合法 1 至 6 層、全棟作住宅使用之透天住宅。一般戶即可申請;符合特定身分者可提高室內補助額度。
適用資格與基本審查標準
- 完工日期須達 30 年以上
- 合法建築物樓層數為 1 至 6 層
- 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為自然人,不得為法人
- 必須全棟作住宅使用
提高室內補助身分(3 擇 1;無則免填)
- 年滿 65 歲以上之長者
-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
- 屬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以上,且符合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對象者
耐震評估補助
室外修繕項目
項目 1
建築物立面修繕
1~2 層:100 萬元/棟;3~4 層:200 萬元/棟;5~6 層:300 萬元/棟
外牆磁磚剝落、飾材修繕等
項目 2
屋頂防水及隔熱工程
最高 20 萬元/棟
屋頂漏水、防水層與隔熱改善
項目 3
外掛式空調及外部管線安全改善
最高 5 萬元/棟
外掛式空調及外部管線之安全改善工程
項目 4
增設或改善室外無障礙設施
最高 5 萬元/棟
扶手、坡道、高低差等室外無障礙改善
住宅室內部分修繕
- 應配合申請前述室外修繕任 1 項,始得申請室內修繕
- 居家安全及無障礙改善:扶手、高低差改善、門扇調整、地面防滑及防墜等
- 管線更新:給排水、電氣及燃氣管線
- 必要室內裝修:配合上述改善工程所需之必要範圍
補助額度:一般戶最高 20 萬元/戶;符合提高補助身分者最高 30 萬元/戶
申請意願及同意權門檻
- 產權單一者:由所有權人提出申請
- 產權共有者:由共有人推派代表 1 人提出申請
- 全體建築物所有權人均應填寫委託書,並親自簽名或蓋章
- 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修繕意願證明文件
申請前快速自我檢核
僅供初步判斷,不能取代正式文件審查。
- 完工已達 30 年以上
- 合法樓層為 1 至 6 層
- 所有權人均為自然人
- 全棟均作住宅使用
- 申請室內修繕時,已搭配至少 1 項室外修繕
- 共有產權已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委託及修繕同意
四層至六層公寓
適用完工 30 年以上、合法 4 至 6 層(不含地下層)公寓。住宅樓地板面積及戶數均須達 1/2 以上,且全棟至少 1 名設籍成員符合特定身分,始得申請共用部分補助。
適用資格與基本審查標準
- 完工日期須達 30 年以上
- 合法建築物樓層數為 4、5 或 6 層,不含地下層
- 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為自然人,不得為法人
- 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地板面積 1/2 以上
- 住宅使用戶數應達全體戶數 1/2 以上
申請範圍內全棟至少須有 1 名設籍之戶籍成員符合下列任一資格,始得申請共用部分補助
- 年滿 65 歲以上之長者
-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
- 屬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以上,且符合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對象者
耐震評估補助
共有部分(公共空間)修繕項目
項目 1
增設昇降設備(電梯)
最高 400 萬元/棟
公寓增設電梯或昇降設備
項目 2
樓梯間修繕
最高 40 萬元/棟
樓梯間結構、鋪面與安全改善
項目 3
公共管線更新工程
最高 50 萬元/棟
給排水、電氣等公共管線改善
項目 4
老舊招牌、違規物及違建拆除工程
最高 40 萬元/棟
老舊招牌、違規物及違建拆除
項目 5
建築物立面修繕
最高 300 萬元/棟
外牆磁磚剝落、飾材修繕等
項目 6
屋頂防水及隔熱工程
最高 50 萬元/棟
屋頂漏水、防水層與隔熱改善
項目 7
外掛式空調及外部管線安全改善
最高 40 萬元/棟
外掛式空調及外部管線之安全改善工程
項目 8
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
最高 40 萬元/棟
扶手、坡道、防滑等無障礙改善
公寓專有部分(室內)修繕
- 該棟公寓須同時或先前已申請共用部分修繕補助 3 項以上;或已依其他法令申請 3 項相同工程且施工中,始得申請專有部分補助
- 居家安全與無障礙改善
- 給排水/電氣/燃氣管線更新
- 配合所需之必要室內裝修
補助額度:一般戶最高 20 萬元/戶;符合提高補助身分者最高 30 萬元/戶
額外核給作業費用
公寓類可累計核給;透天住宅類無此項費用。
共用部分修繕委託專業者提案作業費
1 萬元/棟
增設昇降設備作業費
5 萬元/棟
建築物立面修繕作業費
5 萬元/棟
申請意願及同意權門檻
- 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提出:須檢附管理組織報備證明,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檢附含補助相關決議之會議紀錄
- 無管委會時:由全體所有權人推派代表提出,全體所有權人簽名或蓋章填寫選定代表人同意書
- 每戶均須檢附 1 份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
申請前快速自我檢核
僅供初步判斷,不能取代正式文件審查。
- 完工已達 30 年以上
- 合法樓層為 4 至 6 層(不含地下層)
- 所有權人均為自然人
- 住宅樓地板面積及住宅戶數均達 1/2 以上
- 全棟至少 1 名設籍成員符合長者、長照或低/中低收入戶資格
- 申請室內修繕時,共用部分已符合 3 項以上工程條件
- 已依申請主體備妥會議決議或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文件
補助範例說明
以宜蘭常見的 3 層樓透天厝為例,若申請修繕外牆立面、屋頂防水及隔熱、增設無障礙設施等項目,室外部分最高可補助約 225 萬元;住宅室內居家安全、管線及無障礙設備修繕,每戶最高補助 20 萬元,高齡者或弱勢戶更可加碼至 30 萬元。